成立公司,register company,company setup-《反壟斷法》細則草案"大瘦身"


《反壟斷法》最為重要的配套法規之一“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有望在本月底前出臺,並將於8月1日與《反壟斷法》同步生效實施。

這個名為《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法規草案(下稱《規定草案》),與數月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名稱發生瞭改變,內容也已經大幅縮減。

《反壟斷法》於2007年頒佈,將於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今年3月27日,國務院法制辦對外公佈《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對經營者集中申報環節作出規范。《征求意見稿》共19條,規定瞭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免予申報的情形、申報主體、申報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初步快速審查機制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問題。

目前的《規定草案》不僅名稱發生變化,內容也僅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此外,《規定草案》條文僅餘五條,申報標準有所提高,在具體的指標和參數上也放棄瞭市場份額方式,僅保留營業額方式。

“經營者集中”一般泛指以取得企業財產權和經營權為目的的合並、股票買入、營業權買入等活動,其實質在於控制權的取得,實踐中最常見的方式是企業並購。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制,和對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一起,構成《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

即將實施的《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包括三類情形: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該法同時規定,對經營者集中實施事前強制申報制度,即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具體申報標準,需要由國務院來制定。

《財經》記者從相關渠道瞭解到,目前的《規定草案》,除瞭第一條規定立法依據、第二條重申經營者集中的情形、最後一條規定實施日期,核心的條款是第三條和第四條。

第三條按照全球標準和境內標準相結合的方式,規定瞭兩項具體的申報標準:——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成立公司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成立公司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成立公司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成立公司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對於營業額的計算,《規定草案》明確,應考慮銀行、保險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實際上,反壟斷審查申報的門檻到底如何確定,從《反壟斷法》立法之始就爭議巨大,具體指標和數據也幾經變化。

在具體的申報標準上,《規定草案》和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最大的區別在於,取消瞭市場份額這一指標。今年3月份公佈的《征求意見稿》中原本有項標準,其中第三項是“集中將導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相關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5%”。

相關專傢告訴《財經》記者,中國確定的是事先強制申報制度,這意味著申報標準必須具有確定性,企業的營業額概念比較明確,也容易得到相對固定的數值,因而作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的判斷指標比較合理。

市場份額則非常不確定,按照不同的統計口徑和標準得出的數據往往不同,如何計算極容易引起爭議,市場份額指標在國際上也並不常用。另外,由於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會有關於市場份額的考量內容,因此這一指標也並無必要。

在營業額上,相關數據也有變化。《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成立公司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超過9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成立公司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3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成立公司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17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成立公司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3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規定草案》中的標準有所提高。

《規定草案》第四條則是一個“兜底”條款,對於雖“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是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賦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調查的權力。

不過,在具體條文表述上,是“可以”調查還是“應當”調查,尚存在爭議。前者意味著是否進行調查屬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後者則意味著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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