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register company,company setup-《物權法》確立資本市場制度框架


《物權法》的實施確立瞭我國資本市場運行的制度框架,為整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供瞭基礎性的制度保障;而在實際執行層面上,要充分體現出對弱勢股東適度傾斜的原則。這是在昨日召開的《物權法》與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高層論壇上多數與會專傢達成的共識。

確定資本市場制度框架

《物權法》已於去年10月1日頒佈實施,它為整個證券市場的運行和發展提供瞭基礎性的制度保障。“《物權法》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以及確定物權的登記制度、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證券票據擔保制度等,都是與證券交易密切相關的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表示。

從宏觀的角度來看,市場交易越安全,資本市場就越發達,交易就越迅速、越有秩序。王利明認為,《物權法》對所有權制度的完善,為交易確定瞭前提和基礎,給投資者提供瞭穩定的預期,“《物權法》對於整個交易安全的維護,必然能夠為建立穩定的證券市場秩序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證券報副總編輯寧晨新在發言時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所有法律法規中,《物權法》第一次明確提出瞭“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而這將增強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信心,鼓勵、刺激人們努力創造財富和進行投資,從而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長。

為創新提供制度基礎

《物權法》在法律上第一次確認瞭抵押、質押等擔保權利為物權,並且規定瞭各種新的擔保形式,進一步完善瞭擔保物權的設立和變動的規則。如國債回購實際上就是一種質押,具有融資的功能。“《物權法》為金融市場的繁榮和發展,以及為金融產品的創新提供瞭法律依據和基礎。”王利明說。

《物權法》為進一步提高擔保在證券市場中的作用和影響提供瞭良好契機,這將為證券市場未來發展提供廣闊的前景。一方面,可以利用《物權法》規定的新的擔保方式創造新的金融產品,如以應收賬款質押為依據,可以實現抵押和質押的證券化,使其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流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物權法》來建立各種金融產品的流轉規則。“《物權法》規定瞭新的擔保形式,如股份、應收賬款和基金份額的質押具體制度,預留瞭充分的制度發展空間。”王利明表示。

適度向弱勢股東傾斜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為瞭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又好又快地發展,必須弘揚健康向上的和諧股權文化,構建投資者友好型法治環境。而和諧股權文化主要是指尊重和保護股東權利,體現股權平等、股權民主和關懷弱勢股東等。

“當前無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在執法層面和裁判層面,都應樹立向弱勢股東適度傾斜的新思維。”劉俊海認為。他進一步解釋說,向弱勢股東適度傾斜,主要是指在法律和政策制定過程中,要體現出對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關心和愛護;在法律執行中,也要在實體和程序上充分體現出對廣大弱勢群體的應有保護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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