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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Storage - 李冬生稱審訊對其用非常手段 堅決不認貪污罪


昨天上午,丹東中級人民法院對原足協裁委會主任李冬生受賄、貪污一案進行瞭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李冬生30項受賄犯罪事實,涉案金額79萬餘元;被指控11項貪污罪名,涉案金額6萬多元。李冬生否認瞭部分案情,並堅決不承認貪污罪。

一大早丹東就下起瞭中雨,眾多媒體記者隻能冒雨在法院門前等候。8點20分,在警車的帶領下,幾輛面包車駛向法院,最受關注的李東生坐在最前面窗戶透明的面包車裡。倚靠在車窗邊的李冬生看上去氣色不錯,精神也明顯比昨天出庭的謝亞龍要好很多。

檢方公訴30項受賄指控,11項貪污指控。其中受賄金額涉案79萬餘元,貪污金額涉案6萬多元,共計人民幣85萬餘元。李冬生的辯護律師肖洪表示,李冬生在法庭上對被控受賄的部分事實予以否認,這是因為在公安機關審訊期間,對其使用瞭“非常手段”,部分犯罪事實是在被使用手段後承認的。李冬生本人及其律師對公安部門采證手段的合法性提出瞭質疑。昨晚7點,庭審結束。針對上午李冬生質疑有關機關審訊手段的問題,肖律師表示這個系列案子辦案過程本身存在違法行為,辦案人員誘供痕跡明顯,這是所有的律師共同的感慨,“首先,按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在第一次被公安機關訊問後,就可以與自己的律師見面,律師可以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但他的當事人第一次被訊問後,他的申請遲遲得不到批準,而且這個時間長達15個月。因此才有謝亞龍那樣典型的例子,律師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第一時間見到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就導致瞭後來的刑訊逼供等問題的出現”。他說他的當事人在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筆錄顯示有明顯的誘供、強制認罪的發問,他說:“比如按正常的方式應該問‘有沒有這個事?’但筆錄顯示問的是‘你有沒有犯罪行為?’這個你怎麼回答,是有呢還是沒有?”

談到強制認罪的例子,肖洪說:“筆錄裡有‘你跟犯罪嫌疑人有什麼不正當的交往?’回答有,就是認罪瞭。而且這樣的提問方式在筆錄裡比比皆是。就是因為當事人當時得不到律師有效的法律服務,才產生瞭這些現象。”

針對前日謝亞龍案審判中謝亞龍當庭翻供,並在法庭上講述瞭曾被刑訊逼供一事,肖洪認為這隻是個案,不會影響到李冬生案。(京華時報 孫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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